LAW
法律法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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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
第 666 号
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总理 李克强2016年2月6日
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
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改革,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、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。经过清理,国务院决定:对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。
三十七、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第九条***款修改为:“取得认证机构资质,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,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,。第十条***款修改为:“取得认证机构资质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"(一) 取得法人资格;
”(二) 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;
(三) 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
(四)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:
(五) 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。
第十一条修改为;“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,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,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"(一) 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***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,
(二) 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,